(32)参见《庆元条法事类》,戴建国点校,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,第684页。
对丰富多彩的世界,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,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,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,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,但决不能囫囵吞枣、决不能邯郸学步。今天所称之中华法系,遵循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内在逻辑,彰显中华民族的主体性。
坚持党的领导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,最终将推进中华法治文明新发展,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,并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。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历史是最好的老师。中国现代转变的外驱力是关键性的。中国法治发展至清末,传统与现代遭遇了激烈的碰撞。
要讲清楚中华法系的历史渊源、发展脉络、基本走向,讲清楚中华民族在法治实践过程中的独特创造、价值理念、鲜明特色。(二)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,要坚持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根本政治实质,也要充分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。因此,只要是成文了的法律文件,不管是法典,还是单行法律,还是行政法令,还是法律汇编,都带有了脱离社会的特征,都产生了一个如何与社会有效的互动、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的难题。
在古代中国,除了永徽律等法典之外,还有令、格、式等,以及判例等单行法和特殊法。那么,通过对上述三大古代法律文明法典化进程的梳理、研究,从法典化的早期历史中,我们可以获得哪些启示和经验呢?笔者以为,对于中国未来法典化进程而言,如下六个方面是应该重视的。(34)唐律疏议有序(收录在唐律疏议卷第一名例之首),有正文。而在这两千多年的法典化进程中,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奠定中华法系、中华法律文化的基石唐律疏议。
因此,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典是人类最早的法典。(27) 综上所述,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典,不仅数量众多,且已经非常成熟、发达,完全进入了法典化的时代。
(66)同前注(64),封丽霞书,第25页。如唐律疏议记录了隋唐时期中国社会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习惯、风俗、百姓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图景,规定了经济制度、土地税赋、徭役、农林牧渔的生产、交通运输、市场交易,涉及政府官制、国家档案与文书的运作和管理、祭礼、丧葬、佛教和道教等的情况,关于各种文化艺术、学术研究的发展,乃至迷信、蛊毒、厌魅等情况。(72)体系性被确定为是法典的核心特征。刘绍宇:《论行政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——德国经验与我国探索》,载《行政法学研究》2021年第1期。
几乎每一个王朝建立,都会首先颁布一部法典,以宣告自己统治的合法性,宣称统治者的英明、伟大,强调其对人民的关怀和保护以及维持社会公平正义之使命。周有乱政,而作《九刑》,(29)就因为有许多文献资料的印证,已经获得了学术界的认可。但限于笔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不多,因而此处就不再评述。第四篇户婚,规定了户口、婚姻家庭等管理百姓的事务。
它不只是法律、法规量的增加,而是对法律、法规进行重新组织以后的质的飞跃。(30)何勤华、王伟臣、魏琼、王思杰、王帅:《法律文明的起源》,何勤华主编:《法律文明史》第1卷,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,第39页。
(71)有学者更进一步,认为法典不仅是国内法在形式上实现一体化(统一)的重要方式之一,而且也是全世界法律一体化的重要方式之一。第十表为宗教法,但实际上并无宗教事务,仅仅是处理丧事的一些规定。
(19)参见《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》编委会:《赫梯法典》,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,第3—4页。正是这种通过比较将各朝各代法典之精华冶于一炉的优势,终于使唐律疏议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典化成果之巅峰的境界。最后,提出了一些带有普遍价值的概念、原则和制度。美国联邦宪法232年、法国民法典217年、奥地利普通民法典210年、日本民法典123年、德国民法典121年、瑞士民法典114年、瑞士债务法110年的适用历史,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。正是法律发展的这一规律,给我们包括全世界的立法者以重大的使命,如何在既定的条件下,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极致,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尽可能好地、长一点时间地引导社会的进步和发展。如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,不仅出现了大型的综合性法典,如乌尔纳姆法典、汉穆拉比法典、中亚述法典、赫梯法典、新巴比伦法典等,颁布了许多国王的敕令(行政法律形式),还出现了专门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苏美尔亲属法,专门规定租赁耕牛之法律关系的租牛法典等。
(44)一方面,十二表法虽然条文不是很多,但涉及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广泛。世界各国至今没有一个国家自发、自动地学习、模仿、移植英国判例法,进而成为英美法系成员,成为英美法系成员的全部国家原来都是英国的殖民地,尽管中国很早受英国法律影响,但都没有去学习、移植英国判例法。
这部法典就是十二表法。(62)至优士丁尼编纂国法大全,乃至近代法国编纂法国民法典、德国编纂德国民法典,法典的内涵和外延都已经定型,就是一个具有完备性、体系化的法律文件。
在《晋书·刑法志》中,记叙了三国时期陈群、刘邵等人撰写的《魏律·序》,该序最早提及李悝著《法经》之事。(59)参见吴欢:《明清律典‘例分八字源流述略——兼及传统律学的知识化转型》,载《法律科学》2017年第3期。
乌尔纳姆法典之后,公元前2050年-前1800年左右,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又出现了一部新的苏美尔法律——X法典。比如,该法的开篇,第一表至第三表是程序法,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各项程序。其他如收养关系、建筑工盖房之承揽关系、土地和果园之租佃关系、羊群和牛群的租用和放牧关系等,也都有详细的规定。约公元前1650-前1500年期间,赫梯王国编纂了赫梯法典,一直施行至公元前12世纪左右。
法典化通过统一法律秩序,确立新的法律秩序,可以巩固其统治。法典共12卷(保存下来的有9卷),于次年颁布,这就是优士丁尼法典。
第三,法典优于法律的其他表现形式:单行法律、法令、习惯和判例。因此,我们可以认为,法典以及法典化是一个长期积累发展的进程,是人类法律发展进化的规律之一,只有遵循这一规律,顺势而为,才能最大限度地作好法典化的工作,取得各项法典化(如学术界正在呼吁、推进的刑法法典化、行政法法典化、环境法法典化、教育法法典化等)的成功。
See Russ VerSteeg,Early Mesopotamian Law,Carolina Academic Press,2000,pp.18-19. ③关于乌鲁卡基那立法改革和出任拉伽什国王的时间,有一些文献认为是公元前2350年,如Stephen Bertman,Handbook to Life in Ancient Mesopotamia,2003,p.168; Benjamin R.Foster,Karen Polinger Foster,Civilizations of Ancient Iraq,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,Princeton and Oxford,2009,p.47。(24)再如,法典第17条、第128条、第129条、第137条、第159条、第165条、第170条、第172条等,规定了拾得物必须归还主人但必须给予奖励、婚姻契约、允许离婚、当事人自治、遗嘱继承、嫡庶子女平分遗产、寡妇再婚等原则和制度,对后世影响深远。
(86)参见[德]赖因哈德·齐默尔曼:《欧洲私法的法典化:〈欧洲共同买卖法〉视角下的历史反思》,刘剑峰译,载《经贸法律评论》2020年第4期。法典500余条(36)规定经过系统排列,将整个国家事务的治理内容体系化地组合在一起。到目前为止,我们所知第一部成文法律,就是由当时拉伽什国王乌鲁卡基那颁布的乌鲁卡基那立法。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,法典化运动开始降温,并成为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。
之后,法典化一词随着近代西欧各国法典编纂事业的发展,逐步流行于世界各国。此外,狄奥多西法典还体现了典型的宗教特色。
在这些原则中,虽然如十恶加重、皇亲和官僚减免、宗法伦理等包含了诸多专制、集权、封建、等级等消极、落后的元素,已经不适合我们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,因而必须予以批判、否定之外,其他各项原则都是可以传承下来的中华法律文明遗产,为我们当下所用。而在西方,法典(英语、法语Code,德语Kodex,意大利语Codice)一词,来源于拉丁文Codex,法典化则是由Codification一词来表示。
而这一认识,也是古代世界人类三大法律文明法典化留给我们的历史遗产之一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有学者认为法典化包括两个方面:一是法典,二是法律汇编,即体系型法典和汇编型法典。